轻度脑震荡属于轻度颅脑损伤
类别中,并不符合“
轻伤”标准:
1.所谓脑震荡,是指短暂性的脑神经功能失常现象,病人常常具有短暂性的昏迷史、反方向的记忆缺失、头疼加剧、剧烈呕吐等等病症表现,然而并未引起实质性器官的损害。
这也就是说,它被归类为轻度颅脑损伤的范畴颇具道理。
2.在实施对病灶相应的对症治疗之后,大部分此类患者都能痊愈如初,无任何的后续并发症,同时对于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亦微乎其微。
3.根据相关规定,轻伤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人体肢体或面部在遭受伤害或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外显性损害。
因此,轻度脑震荡并不满足轻伤的定义标准,理应将其排除于轻伤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