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具体条款,在评估交通事故引发的
伤残赔偿金额或
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基准时,普遍采用的“上一年度”概念,特指在一场
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最后的辩论环节结束之时所对应的那一个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