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团体意外保险的保费在列入计税所得额前均可予以全额抵扣,具体额度则依据年度实际发生额,上限保持在每年人民币八百元整之内。
换言之,若个体所购得的团体意外保险所需支付的保费数额未超出上述限制,那么便有资格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将该项费用从中得以全额扣除,以达到减轻其
税费负担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