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涉及任何
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亦可承担赔付责任。
此种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所承保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驾驶人或乘员,以及被保险车辆的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且在责任限额之内负有
赔偿义务的强制性责任制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