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于
证据不足导致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以后被释放的,可以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内容执行相关程序;
2.如果由于案件
情节严重程度较轻微,无法构成
犯罪或者无需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时,则可以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3.若
刑事拘留期限已经届满,但是鉴于侦查环节存在新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变更为其他
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履行相应的手续;
4.当因为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而导致嫌疑人获得释放时,应当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来履行相关程序性事项;
5.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继续对该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追诉,并且决定撤销相关案件的话,那么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内容来展开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