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挪用资金罪的
法定量刑时,若
行为人有
主动投案自首之表现,那么法院便可在
刑法所规定之
量刑标准上予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判决。
然而,在此之前,我们须对该
罪名的具体
量刑规定有详细且准确的理解与把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他们若是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或是客户的资产私自挪用,且所涉金额较大并且超出了三个月的偿付期限,又或者是在没有超出三个月的情况下,挪用款项
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活动,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形,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
刑事处罚;而如果行为人故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极为庞大,或者虽然数额不大却拒绝归还给受害方的,那么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