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进行统辖。
因此,如若在异域他乡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被本地区实施的
逮捕行动所捕获,应依法移交至案件发生的当地公安机构,随后由该地检察机构进行
批捕以及
提起公诉,再由当地审判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实际执行的场所则由审理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关于异地警方在本地抓捕人员的情况,他们通常会先与本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以办理涉及行政事务方面有必要跨地域公安机关协作的案件,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出具办案协作函件。
当接到请求援助的函件时,负责协作事宜的公安机关必须给予积极响应,予以妥善处理。
当有需求前往异地执行
传唤任务时,执
法人员需携带
传唤证明文件、办案协作函件及人民警察证件,事先与合作地区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在相关协助之下确保顺利完成传唤工作。
合作地公安机构也应该全力提供帮助,将
违法嫌疑对象传唤至他们所生活或工作的城市或邻近县级行政区划的预定地点,或是到违法嫌疑对象的居所或所属的单位进行问询调查。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