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男子所欠
债务,而女子对此全然未知,这是否意味着女方无需承担责任?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而言,即使女方对男方所欠之债毫不知悉,只要该款项被用于了
婚姻家庭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或在知情后予以追认和认可,那么女方仍需对此负责还款。
这一点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来加以解释说明: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意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背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然而,当男方的欠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不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
夫妻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此项债务确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作出决定。
此外,对于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期,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清偿。
如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若未能达成协议,由人
民法院审判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