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手续许可证,车主要履行义务后便可前往交通警察局进行车辆取回程序,这其中也包括对车辆进行原貌复原的要求。
毕竟,交通警察局并无权力长期扣留具备合法法律依据的车辆。
然而,若车辆未获得相关合法手续,亦或是通过
走私、废弃、改装或其他非法定手段获得的,那么交通警察将会依法将此情况移交至其他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如此一来,车主想要取回该车辆便实属困难。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