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
当事人不慎发生意外致他人受伤事件后,依照相关
法规和程序,涉案
机动车将由交管部门依法扣押并进行调查取证。
待相关调查完成且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后,超过五日仍未认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通过邮寄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告知手续,提醒其及时办理机动车领回手续。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于收到上述通知后前往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