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能简单地用好或坏来评判检察院将案件退还至公安局的行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
首先,要看检察院在退回案件时希望公安局补充哪些性质的
证据,若是与定罪相关的
证据不足,那么
从犯罪嫌疑者的角度来看,这也许是一种有利的情形;但若涉及到
量刑证据不足,便未必是利好情况,因为在
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有可能会出现证据更丰富,导致量刑加重的情况发生。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