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应用中,撤销与
吊销这两个术语常被混淆使用,然而它们代表着完全不同的概念。
以下将详细探讨二者之间的差异及相关特征:
首先,从概念层面上看,撤销乃是组织为消除某自然人、
法人所持有资质资格而采取的一种正式手段,这种情形通常发生于某些特定资质因过期或不满足既定条件的情况下,由资质发放管理机构依照程序依法采取此项措施。
相比之下,吊销则是一种较为强烈的举措,其本质在于收回并注销原授予对象进行某种活动的授权执照,吊销通常由具备
管辖权限的政府部门采取行动,目的是制止违规对象的相关活动并回收合法授权文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造成吊销的原因大体上源于受吊销者严重违犯了在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时所应承担的约定义务;
其次,从具体实施效果来看,吊销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惩戒行为,其执行主体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专业执法机构。
而撤销,作为对行政许可的一种法律收回行为,其执行主体主要来自具有相应职权的政府部门;再者,从性质上看,吊销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惩处性,是为了惩罚
违法违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严厉手段。
相比之下,撤销则具有明显的剥夺性和不可逆性,同时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补救意味,即重新审查后可能恢复原有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