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失物拾获的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解析如下:
首先,拾获者必须发现与占有同一标的物,即被占有人失去对其原有的占有状态的物品。
这种情况下,拾获者并非有意放弃占有本属于自己的物品。
同时,该物品目前处于无主占有状态,既不是无主之物,也不是不动产。
其次,拾获者需实施实际的拾取行为,将物品占为己有。
这里所说的“拾得”一词,是由发现与占有两个环节紧密相联而成。
关于遗失物拾获后法律所规定的效益影响如下:
第
一,拾得人员发现遗失物时,应尽速将其返还至权利所有人处。
同时,拾得人亦应立即通知权利人前来领取,无法找到权利人时,可选择移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如公安机关等。
第
二,政府机构在收到遗失物时,若已知晓权利人信息,应尽快通知其来领取;若不清楚,应及时对外公布招领公告。
第
三,所有权人和其他有权人士,负有向拾得者或政府机构支付因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的责任和义务。
第
四,如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被任何人认领,那么所有权将自动转移至国家手中。
所有上述规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
《
民法典》第三百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