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失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存在以下行为之一,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有权将该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通过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是借助隐藏、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以及有违背财产报告制度等严重
违法定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