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期间内的
机动车遇到交通
意外事件以后,
被保险人须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与此同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结束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保险公司上交能够用于证明事故原因、引发原因、
责任认定和损害计算等方面的相关必要文件凭证。
如若被保险人违反了以上规定,则保险公司将有权不予进行理赔或者在书面通告后解除主
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对于已经支付的赔款进行
追讨以弥补相应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