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有职务的法定
代表人作为公司所有
法人意识的代表,他或她的行为及决策无异于直接反映并代表了整个公司的基本立场和决策方向。
因此,假若此类挂名法人涉嫌触犯
逃税罪行的话,他们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且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倘若纳税人通过采用虚伪欺骗以及匿藏隐秘等手段来办理
虚假的税收申报事宜,或者故意不去进行任何申报,从而逃避应当缴纳的税款,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且所涉及的各种税种总额占据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之后,仍旧未能及时地补交相应的应纳税款、未缴纳相应的
滞纳金或者没有接受相应的
行政处罚措施,那么他们就将面临着
刑事责任对自身产生的严重后果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