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财产达七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最终是否会导致
刑事责任,须视详细情况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时,则需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等惩罚措施;若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数额巨大或另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需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惩罚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所涉及的情形满足如下任何一项,都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
刑事诉讼追究责任:
(1)导致公共物资损失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
(2)连续三次以上损毁
公共财物的行为;
(3)汇聚超过三个人公开破坏公共财物的活动;
(4)其它具有严重破坏性情节的情形。
至于我国《刑法》对于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基准并非完全统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