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所作陈述存在出入时,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将依据其自身记录的口供作为
定罪量刑的关键
证据,而来自公安机关的供述则不再被作为重要证据纳入判决过程中。
然而,若检察机关将上述两份陈述同时提交法庭,便可能引发被告人的
翻供问题。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引导
诉讼进程的责任往往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取证等工作,
因此,案件的
起诉环节通常会遵循检察院所记录的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
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