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儿童的双方均属于自愿参与,仍然不免触碰法律红线,构成
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儿童是否为自愿转手,都涉及到
拐卖儿童罪的指控。
这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
从犯罪行为本身来看,它包括了非法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途转卖儿童等多种形式;
再次,这种
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达到承担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对于这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出于故意的心态进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