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通常是指对于原告或被告所涉
纠纷的
诉讼主题具有独立诉求权利的人士,或者即便没有此类独立恳求权,但案件的终局处理结果与之存在深远的法律利益牵连,因而选择参与到原告和被告早已启动的诉讼进程中的
当事人。
这类第三人之所以能够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来,其依据在于他们对双方争讼的诉讼主题抱持着独立的
起诉资格,亦或是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在法律层面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第三方参与了诉讼的过程中,但他们却并不等同于共诉当事人,也并非诉讼
代理。
第三人之所以与众不同,主要体现在他们与原告或者被告间必然存在某个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因为这种特殊的关联性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或许会对他们在法律层面产生潜在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