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认罪认罚书表明
犯罪嫌疑人真诚地自发地向司法机构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且对所涉及的
违法事实均无任何异议。
同时,该文书也代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自愿配合司法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对于被认定为已经自愿、诚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不存在其他争议,对检方列举的
犯罪事实也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并同意并接受检方提出的刑量建议,并通过签署正式的书面文件来确认上述承诺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是有可能得到更为宽容的
刑法执行程序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