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完毕后,若被判处实体
刑罚者,通常情况下将会于庭审当日便交付
司法部门执行收监手续。
然而,在法院作出具
法律效力之判决宣告之后,人
民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
当事人发送具有强制性执行力的执行通知书。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将涉案罪犯移交至监狱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对于那些无法满足收监条件的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可由有专门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督并执行社区服务刑期。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