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场景中,如租赁该商场展柜的商家突然失联,导致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严重质量瑕疵,或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消费者难以寻找到实际经营者时,他们有权向该商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
起诉讼,主张相应的
赔偿权益。
在没有第三方
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商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尽管商场并无明显过失,但考虑到其与消费者之间地位和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商场仍需要面对根据
公平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
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