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合资格之商业银行得以运用其专业知识与经验,在以下各类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第
一,负债业务,亦即从市场上吸收公众资金;第
二,资产业务,通过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
第
三,中间业务,主要涉及国内外结算业务以及
支票承兑与贴现等操作手段;
第
四,投资业务,例如发行
金融债券与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第
五,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同业拆借以及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
第
六,支付与基金业务,诸如提供银行卡服务、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与代理保险业务等等;
第
七,投资银行业务,如提供货币市场基金、资
产证券化产品及“理财通”等等;
最后,创新型金融服务,比如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在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的一系列增值业务。
商业银行的
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
公司章程制定并在报备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