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校内学子不幸身亡,那么学校并不必然需要担负相关责任。
要追究校方责任的先决条件为该名学子的离世与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当等因素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联性,若无此种关联性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假如涉事学子之死并非源于校方的过失祸源,而是意外地
由他人导致,并且经相关部门鉴定,事故责任者需负起直接
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校方可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督促直接
侵权责任人尽快履行其应尽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