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案件中,若
证据缺失而无法充分证明其罪行,便不能被定义为
犯罪行为。
倘若警方在进行了充足的调查和补充取证之后,以新的证据重新将案件
递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核,若检察院仍然认定这些证据仍然缺乏力度,则可能作出不
起诉决定。
反之,如检察机关决定对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起公诉并交付法院审判,经过严谨细致的审理过程后,若法院仍然认为相关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则会判定被告人无罪,进行
无罪释放处理。
这也是法律所遵循的“无确凿证据者不得定罪”原则的体现。
《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