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所明确的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被纳入其中。
具体而言,在某人所受的学历(学位)教育阶段内,该减税额度为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
相应的,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此期间可以享受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待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时间总计不得超出48个月。
另外,
借款人若是接受到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在获取相关认证的那年可获得3600元的定额扣除优惠。
同时,依据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满足这个办法中所规定的扣除条件时,可以自主选择从其父母处扣除,或者是从自身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