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
立案标准如下:
第
一,
行为人走私了普通货物或物品,其偷逃的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满五十万元人民币者,将构成此
罪名;
第
二,若行为人曾经一个年度内在经历过两次因走私行为而受到
行政处罚,并且在之后再次从事此类
违法活动的。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关于办理走私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