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投资人为单一自然人类型,并已注册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且已配备所需规模的从业团队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资源时,应视为符合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财产将归属投资人个人单独所有,而投资人则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对所涉及到的
企业债务负有无上限的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
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
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