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法院判决处以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的罪犯来说,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暂时获准在狱外服刑,即:
(1)其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必须接受治疗以确保生命安全;
(2)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主要是考虑到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
(3)其无法独立生活,若在狱中服刑将给其身心健康造成额外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命,且这种状况通过
暂予监外执行是完全可以避免并解决的。同样地,对于被判处在无期
徒刑的罪犯,只要符合上述第二点所述的条件,也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