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群众由于所购买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时,均有权向销售该食品的商家或生产该食品的厂家进行
赔偿请求。若生产商制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商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售卖此类食品给
消费者,那么
受害人除了有权寻求
经济赔偿以弥补其
经济损失之外,还可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该产品售价的十倍或实际损失的三倍作为
惩罚性赔偿;如果增加的
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应按照一千元人民币计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