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者是否有权提起
恢复执行的质疑,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这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争议者只能对法院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提出异议,这些行为既可能表现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消极状态(即不作为),也可能表现在不当介入或干预
被执行人事务的积极状态中(即不适当作为)。然而,对于执行任务的筹备以及相关辅助工作,例如发送执行文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则不在争议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