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具有对具有较强人身性质的商业保险实施
强制执行的权限,例如高度人身依附性的人寿保险等。
然而,对于不具备强烈人身依附性的商业保险,例如财产保险、车险等,其具有的现金价值或保险受益金额仍然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因此,
首先需要明确您购买的分红保险是否为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类型,若答案为肯定,那么根据
法规规定,法院将无法对其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反之,若为否定回答,那么法院则有权利依法对其进行冻结并实行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
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
退保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
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是为
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