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或
拘留期实施治疗的心力衰竭患者,可依照相关规定向
司法机关提出
监外执行申请。在确证其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
保外就医的情况下,需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全面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能将其交付至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或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则不适宜进行保外就医。若发现已获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并不符合
保外就医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了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重新收监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