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出口商品的商检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七种详细资料:
首先是出境货物报检单;
其次是出口所涉及的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需提供相关信用证;
第三是厂方检查的结果数据单;接着是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的结果数据单;
然后是非自营进出口权或者进出口私人企业应办理的报检手续,应
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委托书;
最后,对那些进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等企业,应该提供其相应的注册编号或者许可证编号。
同时,如涉及预包装食品则需要额外提交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