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轮
机动车与小型轿车碰撞所引发之事故责任分配问题:若事故系由三轮机动车或小型轿车任何一方自身过失造成,则有过失之方须承担事故所有责任;若三轮机动车及小型轿车均存在过失,依据双方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其过失轻重程度,各负担相应份量之责任;当两方均无过失之际,该事故将被视为
意外事件而进行处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