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具备以下法律依据即可释放
当事人:
首先是第八十六条;
其次是第九十四条;
最后是第九十五条。当遇到不应
拘留人身安全而应瞬即释放的情况,或应立刻释放暂时无法进行
逮捕操作之人,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无需继续关押或者
羁押期限已经超出法定要求,亦或是未在指定时限内完成豁免审判的案件,均需迅速做出释放决定。对于已采取的
强制措施条款也将在期满立即执行、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第九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规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