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机动车与电瓶车相撞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时,我们
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点,若
当事人双方皆无疏忽过失,则该事故应作为
意外事件对待,各方无需为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确系机动车本身存在过失从而引发事故,其相关
责任人需对事故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再者,倘若事故起因于电瓶车的不当行为,其车主亦将承担事故所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事故的发生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过失,则根据过失程度的差异,以确定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