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适用于简易
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首先,由于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且具备充足有效的
证据佐证;
其次,被告方认可其所犯下的罪行并对于指控的
犯罪事实无异议;
最后,原告方对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正式
提起公诉之时,有权建议人
民法院酌情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以下情形则不适用于该种程序:
1.被告人为视力或听力障碍者,又或是尚未完全恢复认知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2.具有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的情势;
3.在
团伙犯罪案件中,部分告发者拒绝承认自身的罪行或者对是否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持有不同意见;以及
4.其他不宜使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