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的理论角度来看,
当事人亲自手书签署于
答辩状等
诉讼文件之上,只能被视为其个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并具有法效性。
然而,由律师
代理签名的方式是不提倡的,虽然此举表面上看起来能够避免当事人在后续过程中改变主意,但唯有得到当事人的明确认可方能使之成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原则而言,除了对于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之外,律师在执
法规则方面应具备严格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责任,能够确保亲自处理当事人的事务。换句话说,专业素养优秀的律师一般仅在极端情况下才能为当事人代为签名,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权益受损。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