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并不构成此类
犯罪之要件。众所周知,当某人被明确告知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他或她却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重要的技术支持,或者尽心尽力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这无疑已构成了对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参与及认可。
然而,如果那个人在事发时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在此情况下,显然就无法认定他们构成了相关罪行。换句话说,就算
行为人确实实际上实施了对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的行动,但若此举出自其无意识的过程中,并且他们始终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行动是合法合规的,那么他们就没有
触犯法律,自然也就不必承担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