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之执
行权利归属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行动中,若未出具
拘留证、或先采取拘留措施后补充拘留证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操作。若公安机关
办案人员经审慎考虑决定需拘留
犯罪嫌疑人,则应依据相关程序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及拘留原因,此报告书需提交至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签发出入境拘留证;
此外,检察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方面,系由办案人员提出拘留建议,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检察长最终裁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应当携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开展工作,同时向
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明确说明其已处于拘留状态。被拘留者如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印章,应对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刻,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警械与武器来确保拘留行动的顺利完成。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