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的性质及
类别,大致可归纳为三类主要内容:即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策以及
行政强制执行。
然而,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还可以将其细分为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将之进一步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多个类别;
其次,依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作为支撑,我们又可以将这一领域的行为属性分为两种:即要式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再次,根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能够由行政机关自主发起,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
最后,根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能够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和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