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日之外的工作天数被定义为
加班,并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薪酬补偿。具体而言,
加班费是针对
劳动者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仍在履行生产或工作职责的情况下,所得到的额外报酬。在中国的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发标准,即对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且无法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者,应支付其不低于正常
工资水平的200%作为报酬。因此,对于周末这一类的休息日加班来说,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就是以正常工资的200%来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