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严谨且精密的
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之中,人
民法院在审判
刑事案件之时,对
证据环节的关注程度尤为突出。这源自于对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判决而言,坚实充足的证据是其核心要素之一。而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类型繁多,诸如实
物证据、
证人证言等等,这些都需要经过全面深入的综合考量与评估。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着“重证据、轻
证言”的原则。若仅有三名被告人的口供,却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无法予以采纳。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仅仅凭借三人的指认是不足以构成定罪的,还需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有力的支持与佐证。在
量刑方面,我们应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以及
宣告刑。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
刑罚应当保持基本平衡。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定罪必须依赖于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而口供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仅凭三人的指认是无法构成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