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非
羁押的同义词。实际上,逮捕乃是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
审查批捕或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一项
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对那些已有确凿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剥夺其人身自由。而羁押则是在逮捕、
拘留决定作出之后所采取的一种附随于拘留、逮捕的必然状态,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