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交强险并非必须采用车主本人的
身份证明来购买和办理。
根据我国交通
法规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辆,无论是其所有权人还是管理权人均需按规定参保该保险。换句话说,购买交强险的
当事人既可以是机动车辆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实际使用者。
然而,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则不得作为交强险的投保方参与其中。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