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标准为自权利人实际知晓或理应获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其对应义务人之日起开始,具体时限则另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此种情况下,基于公序良俗及法不
溯及既往原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若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等,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