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依法决定采用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一套相关规范要求,如必须在市、县范围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不能擅自外出;对案件审理期间,要准时到达法庭接受审判,不可阻碍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同时严禁销毁、
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此外,
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事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之人执行不得入内特定场所,避免与特定对象接触或通讯,同时禁止参与特定社会活动等各项规范。在此过程中,有时还会要求
当事人将护照以及其他出入境、驾驶等方面的重要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统一保管。围绕关于银行卡的
使用权问题,该法律条文中尽管没有明确说明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持有及使用银行卡。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意违反以上列明的规则,例如未经许可擅自逃离
户籍地,或是在
诉讼程序中未能按时出庭,执行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判定没收
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置行动,包括要求再度补足保证金,寻求
担保人支持,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等严厉手段。因此,只要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循所有法律规范,使用银行卡的权利基本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那么执行机构就有可能视情况对其银行卡使用权加以限制。至于究竟能否继续持用银行卡,这还要取决于执行机构更加具体且个性化的决定,以及案件的具体发展态势才能进一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