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依据,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予以明确。在此条款中,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做出了详细规定。倘若有如下情况出现:挪用的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并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量较大并用于经营谋取利润,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
违法行为,那么就已满足了“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大小,将可能面临三种不同的
刑事处罚等级:即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相应的刑期分别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若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在
提起公诉之前,并且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则可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于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